火灾事故调查的负责部门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有所不同,具体如下:
一、主要负责部门
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,并由其消防机构具体实施。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地区,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。
铁路、港航、民航公安机关及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
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。
二、分级负责机制
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调查职责进一步细化:
特别重大火灾(如死亡3人以上、重伤20人以上、受灾50户以上):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。
重大火灾(如死亡1人以上、重伤10人以上、受灾30户以上):由设区的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。
较大火灾(如死亡0-1人、重伤0-10人、受灾15-30户):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。
一般火灾(无人员伤亡、受灾户数较少):通常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独立处理。
三、特殊情形处理
非生产经营性火灾: 若火灾未涉及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,可能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,消防机构参与。 政府职责火灾
四、其他相关职责
公安派出所: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、保护现场、控制肇事嫌疑人。
备案机制: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,省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。
以上分工体现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层级性和专业化特点,确保了调查工作的高效性与责任明确性。